以「主流社會」之名
幾年前開始,每年秋季,我要教授一門稱為「文化分析」的課程,修讀的同學多為一年級生。課程中的一部份是關於文化工業及體制,我常以香港例子說明。我問學生:香港的媒體有自由嗎?所有學生也點頭,但當我問,香港的媒體受政府規管嗎?許多學生也說,比起中國大陸,我們受到的規管要少得多。
這個說法不能說是錯,至少香港沒有中宣部,我們的媒體也沒有黨委,但是,大部份人皆忽視政府規管香港媒體的制度。事實上,香港媒體所受到的規管,比我們想像中要多。
沒有任何政府會完全不規管媒體,因此,問題不是有沒有規管,而是為何而管?如何管?規管的效應如何?大部份覺得,中國的媒體規管很政治性,常壓制與政府口徑不一致的言論,要求媒體合符政府路線,這種政治規管在香港,好像很少,或者非常隱秘地進行,所以,看起來我們的媒體好像很自由。不過,如果換一個角度看,我們會發現,這種規管並不少,非常綿密,規管者更理直氣壯。
香港媒體規管得最神奇的是廣播,即電視及電台,而我上課時通常也以電台為例子。有多少市民知道,香港存在一個地下電台?它名為「民間電台」,所謂地下,就是沒有得到政府牌照使用無線電設備廣播,可以被罰坐牢及幾十萬罰款。最近,不單經營此台的人遭檢控,連在電台上做節目的嘉賓也遭殃,包括梁國雄、林旭華及港台員工麥志恒,被控「非法廣播」。
經營者曾建成說,他們向政府申請廣播牌照,負責批准的行政會議與特首卻一直置之不理。七百萬人的香港,只有三個電台,一個公營的港台,以及兩個商營電台,共有十三條頻道,我暫時還沒有找到一個同等規模的城市,電台及頻道數目會那麼少,就連北京市也比我們多好幾倍。不過,官員解釋,「香港已經有足夠渠道表達意見」。
有人認為,這是政府壓制言論,其實這種說法不大準確,也許,這種說法在六十年代冷戰時較有說服力,因為,當時的港英政府害怕親共勢力利用大氣電波作動員。時至今日,政府很少明顯直接插手合法電台的言論,官員辯說,他們只是限制電台牌照而矣。不過,若我們借用傅柯(Michel Foucault)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我們會發現,它的權力效應也跟政府管治有關,透過培植少數的「足夠渠道」(幾個電台與電視台),成為香港的民意「渠道」及普羅文化代表,於是,我們可以乾脆稱之為「社會主流」。
「社會主流」不一定就是大多數人的看法及喜好,而是眾多機構及技藝經營出來的,既然只有那麼幾個電台及電視台,大家便容易相信,日常聽到及看到的便一定是「主流」。「主流」也不見得一定會親政府,但是,經營方法會很接近,創造出來的文化也很相似,例如,許多人早已抱怨,電台結合香港的流行音樂工業,令本地音樂口味越來越單一。而且,因為每個機構各自佔有的市場份額很大,很容易便代表了「社會」,一般情況下,它有利政府或大財團幕後操控言論,不過,它有時意外地又會變成一股批評政府力量,大家不會忘記,電台名嘴曾有巨大動員力量。
各式各樣的方法經營「主流社會」,是殖民政府晚期開始的工程,一直延續至今。我們沒有像樣的民主制度,但政府也好,議員也好,保皇派也好,民主派也好,卻天天在說民意,天天在說社會共識。難怪最近的政制綠皮書出場,曾蔭權與唐英年也搬出這種幌子來推銷。「主流社會」工程,遍佈政府管治的每個角落,在媒體及文化規管上,更見突出,有時已超出任何具體政治目的,所謂「主流」,會蔓延至其他領域,例如風俗、道德或美學。
如果你有看過《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你可能會驚嘆廣管局的守則是如斯仔細,中文版共有四十四頁,包括甚麼時候可以適度「裸露」,「暴力」不能太寫實,描繪自殺要「含蓄」,這些細緻指引的背後是甚麼基本原則?仍然是一個預設了的「主流社會」,守則寫得很清楚,原則是「規管的程度必須因應可能會接收電視節目服務的觀眾層面和該等觀眾的期望而訂定」。香港九成觀眾同一時間觀看一個電視台一部電視劇集,審查的機構便覺得更容易預設觀眾的期望與口味。
從這個角度看,最近由中大學生報事件開始,引發一連串關於審查的爭議,正正在挑戰這種治理性。
平日我們讀報章雜誌,很少察覺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及淫審處的權力,被評級的刊物,通常也乖乖包封套,好像預設了審裁制度真能替我們的「主流社會」審裁一切。事實上,淫審處以「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為理由,規管出版媒體內容,跟建構「主流」一樣,建構出「普遍」。「合理社會普遍道德」是很難界定,但政府努力用制度來經營出來:影視處作為行政機關,有市民投訴機制,而淫審處又有代表「合理的社會人士」的委員,香港政府的制度設計,看起來面面俱全,「反映」普遍接受的標準。
「社會普遍道德」,不是自有永有的,它是法例及執法(甚至民間團體)建構出來的,在香港的管治歷史裡也是有跡可尋的。現在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是1987年才訂立的,是殖民地的後期的產物,它取替了1975訂立的《不良刊物條例》,而且,規管的對象改變了不少。如果你今天重看《不良刊物條例》,你會發現,當時所謂「不良」,不單包括色情及暴力內容,還有鼓勵犯罪,以及「蔑視負責執法及維持治安之部隊及機構」,它要管治的是挑戰政府或警察的力量。但是,1987年的新條例,卻把具有嚴重刑事及政治規管的味道清除掉,確立了「社會道德禮教」標準。
事後看來,八十年代末殖民政府象徵性地洗掉具有政治味道的規管,是一種進步,不過,今天我們是否要再進一步思考,「普遍社會道德」又是否成為一道隨意門,讓官僚權力或某些保守價值干擾我們的文化?在一連串令人越想越胡塗的投訴風波後,加上影視處及淫審處的程序問題,以及似乎頗有組織的「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協會」出現後,究竟淫審處是否反映了「普遍社會道德」?答案似乎便不是那麼順理成章。
我們的制度建構「主流」有餘,但保障不被視作「主流」的意見及表達卻不足,說到底,我們是否太執迷於「社會主流」或「普遍社會道德」?對性、慾望及家庭的各種想像或幻想,是否該有更廣闊的空間?一個不民主的香港政府及既得利益階層,固然不會隨意讓人質問「主流」的合理性,觸發更多不一樣的想法及做法,相反,只會費盡心思來考究如何設計「民主程序」。
有待改革的淫審機構,壟斷的廣播牌照制度,跟政制改革一樣,不單是我的課程重要內容,也肯定包含在本地廣義的民主議程。
圖片出處:ŽakQ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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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July 25th, 2007 under Uncategorized.
Comments: 2
Comments
Comment from Raymond
Time: August 11, 2007, 9:03 pm
Hi Chong,
This is Raymond. I have quoted this post on my xanga.
Comment from hegelchong
Time: August 11, 2007, 10:41 pm
wel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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