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持平?
五月八日,最高法院夏正民(M. J. Hartmann)法官指,廣管局對港台節目鏗鏘集《同志‧戀人》的裁決,錯誤理解「持平」(impartiality,另有譯作「不偏不倚」)的意思,因而限制了表達的自由。
夏正民在考量「持平」原則時,水平算很高,很有啟發性。
首先,廣管局接受對廣播機構節目的投訴,作出裁決時,無可避免要考慮「公眾的合理觀點」(”reasonable views of the public”),不過,並不是所有觀點皆預設為合理的,他援引法律哲學家Ronald Dworkin並指出,即使許多公眾反對同性戀,但這種觀點也有可能是基於偏見,如果這些觀點是基於偏見,則不應以此作為限制自由的理據。
廣管局設預了所有非虛構性節目,包括新聞節目及紀錄片,皆需並陳正反觀點,或所謂「故事的兩邊」(both sides of the story)。因為《同志‧戀人》沒有,所以便有違「持平」。這種看法有兩個問題。
第一,這樣做並不實際可行,例如,一個有關「禽流感」或「兒童奴隸」(child slavery)的節目,雖然我們不能排除會有人支持人類多感染「禽流感」,或支持奴役兒童,但節目內容若只談防治這些問題,我們實在看不到任何理由去指責此為不夠持平。
第二,把「持平」看成陳述「故事的兩邊」,是非常狹義的理解。「持平」作為一個較廣泛的概念,在英文裡解作「非偏見、非偏頗及公平合理」(unprejudiced, unbiased and fair),因此,重點在於是否對主題的處理是否「公平合理」。
而《同志.戀人》呈現的是同性伴侶的渴望及期盼,例如,他們希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認可,這與「鼓吹」(advocate)同性婚姻是不同的,而這部紀錄片要做的是呈現人類處境(human condition),即同性戀者的渴求、恐懼及困擾,而不是鼓吹某種觀點立場;根據以上分析,夏正民認為,此紀錄片是「持平」的。
夏正民說,紀錄片對受訪者的有一定的同情心是非常自然及合理的,廣管局的裁決將會威脅紀錄片的合法及行之已久的形式,這是對自由表達的一種限制。而且,廣管局指《同志.戀人》不「持平」,是建基在社會上有人認為同性婚姻是爭議性的,是令人討厭的(offensive),但這正好說明,廣管局以「偏見、個人厭惡、令人可疑的強辯」作為公眾觀點,這不應視為合理的公眾觀點,作為限制表達自由的理據。
不知從何時開始,「持平」被預設為正反觀點並陳,尤其在新聞訓練中。夏正民的分析及推論指出,正反觀點並陳與「持平」不一定相干,公平合理對待談論主題及對象,才更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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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May 10th, 2008 under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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